致理技術學院學生校外旅遊契約書 ( 委辦班級及負責人 ) 甲 立契約書人( 以下簡稱方 ) ( 承辦旅行社名稱) 乙 甲乙雙方同意就本旅遊事項,依下列規定辦理: 第 一 條( 適用之範圍及順序 ) 甲乙雙方關於本旅遊之權利義務,依本契約條款之約定定之;本契約中未約定者,適用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
第 二 條( 旅遊團名稱及預定旅遊地區 ) 一、旅遊團名稱為 二、旅遊團員人數:甲方:團員:()員;乙方:導遊( )員、駕駛( )員, 合計()員
二、旅遊地區、城市或觀光點,詳如附件一
三、行程、住宿、旅館、餐飲及交通工具等,詳如附件二
四、前項附件所記載之內容均視同契約之內容
第 三 條( 集合及出發時間、地點 ) 一、集合出發時間:中華民國年月日時分
二、集合出發地點: 三、甲、乙雙方均應準時至約定地點集合出發
第 四 條( 旅遊費用 ) 一、費用總額共計新台幣佰拾萬仟佰拾元整
二、付款方式:於簽約時,由甲方支付旅遊總金額百分之十為簽約金計 新台幣佰拾萬仟佰拾元整
行程當天,甲方應將餘款百分之七十計新台幣佰拾 萬仟佰拾元整支予乙方
行程結束當天,如無旅遊糾紛或事故,甲方應將餘款計新台幣 佰拾萬仟佰拾元整全數繳清
所有款項之支付,乙方應以公司正式發票或收據領取
( 應蓋有公司章及負責人章 ) 三、旅遊費用總額內容,除依本契約第五條及第六條內容外,並包含各項門 票、車輛通行、停車費及各項小費和其他雜項費用
乙方不得藉任何理 由,任意增加費用
四、乙方如無過失事由,甲方應依付款方式內容,給付旅遊費用,如有延誤, 乙方得依台灣銀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追加利息
五、甲、乙任一方因違反契約內容,致解除契約,過失一方應負擔賠償新台 幣佰拾萬仟佰拾元整
第 五 條( 旅遊費用所涵蓋之項目 ) 甲方依第四條約定繳納之旅遊費用,除雙方另有約定以外,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