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理技術學院學生校外旅遊契約書 ( 委辦班級及負責人 ) 甲 立契約書人( 以下簡稱方 ) ( 承辦旅行社名稱) 乙 甲乙雙方同意就本旅遊事項,依下列規定辦理: 第 一 條( 適用之範圍及順序 ) 甲乙雙方關於本旅遊之權利義務,依本契約條款之約定定之;本契約中未約定者,適用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 第 二 條( 旅遊團名稱及預定旅遊地區 ) 一、旅遊團名稱為 二、旅遊團員人數:甲方:團員:()員;乙方:導遊( )員、駕駛( )員, 合計()員。 二、旅遊地區、城市或觀光點,詳如附件一。 三、行程、住宿、旅館、餐飲及交通工具等,詳如附件二。 四、前項附件所記載之內容均視同契約之內容。 第 三 條( 集合及出發時間、地點 ) 一、集合出發時間:中華民國年月日時分。 二、集合出發地點: 三、甲、乙雙方均應準時至約定地點集合出發。 第 四 條( 旅遊費用 ) 一、費用總額共計新台幣佰拾萬仟佰拾元整。 二、付款方式:於簽約時,由甲方支付旅遊總金額百分之十為簽約金計 新台幣佰拾萬仟佰拾元整。 行程當天,甲方應將餘款百分之七十計新台幣佰拾 萬仟佰拾元整支予乙方。 行程結束當天,如無旅遊糾紛或事故,甲方應將餘款計新台幣 佰拾萬仟佰拾元整全數繳清。 所有款項之支付,乙方應以公司正式發票或收據領取。( 應蓋有公司章及負責人章 ) 三、旅遊費用總額內容,除依本契約第五條及第六條內容外,並包含各項門 票、車輛通行、停車費及各項小費和其他雜項費用。乙方不得藉任何理 由,任意增加費用。 四、乙方如無過失事由,甲方應依付款方式內容,給付旅遊費用,如有延誤, 乙方得依台灣銀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追加利息。 五、甲、乙任一方因違反契約內容,致解除契約,過失一方應負擔賠償新台 幣佰拾萬仟佰拾元整。 第 五 條( 旅遊費用所涵蓋之項目 ) 甲方依第四條約定繳納之旅遊費用,除雙方另有約定以外,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代辦證件之規費:乙方代理甲方辦理所需證件之規費。 二、交通運輸費:旅程所需各種交通運輸之費用。 三、餐膳費:旅程中所列應由乙方安排之餐膳費用。 四、住宿費:旅程中所需之住宿,乙方應按附件所列之旅館或同等級以上 之旅館或飯店,如甲方需要單人房,經乙方同意安排者,甲方 應補繳所需差額。 五、遊覽費用:旅程所列之一切遊覽費用,包括遊覽交通費、入場門票費。 六、接送費:旅遊期間機場、港口、車站等與旅館間之一切接送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