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港口财产一切险附加条款(本条款适用港口码头行业)财产基本险附加条款适用于港口码头行业,包括扩展类、限制类和规范类三大类别,共 196 个附加险条款,其中扩展类附加条款 99 个,限制类附加条款 12 个,规范类附加条款 85 个。附加险条款一、扩展类1、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地点范围内由于罢工、暴乱或民众骚动造成的损失,包括在此期间罢工人员在本保险单列明地点范围内的行为造成的损失,以及在罢工、暴乱或民众骚动期间,因发生抢劫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但本扩展条款对由于政府或公共当局的命令、没收、征用或拆毁造成的损失以及因罢工人员或任何人故意纵火造成的损失不负责赔偿。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均不变。2、破坏性地震扩展条款一、保险责任 直接因破坏性地震(国家地震部门最终测定的里氏震级 4.7 级及其以上且烈度达六度以上的地震)震动或地震引起的海啸、火灾、爆炸及滑坡所致保险财产的损失。二、保险金额按财产保险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确定,并在保险单上注明。最高赔偿限额: 。三、赔偿处理以投保附加地震险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附加破坏性地震保险金额为限。四、免赔额: 。五、被保险人义务被保险人要主动提供建筑物本身的抗震设防达标证明和建筑物的建筑结构及主要原材料工艺质量证明。六、争议处理有关本保险的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下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一)有关本保险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有关本保险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本保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附加保险条款与财产保险条款内容相悖时,以本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以财产保险条款为准。 3、地震扩展条款经双方同意,由于烈度达到或超过保险标的所在地抗震设防标准的地震或由此引起的海啸、火灾、爆炸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由于建筑物未达到国家建筑质量要求(包括抗震设防标准)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标的因连续 72 小时内遭受一次或多次地震(余震)所致损失视为一次事故。被保险人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申报建筑物结构类型、建筑年份、设计抗震能力及目前建筑物的完好情况,被保险人未能申报或申报情况不真实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