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1 年 11 月第一章 总 则 1.1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管理,提高城乡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水平,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城乡规划相关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1.2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和县的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在此范围内制定城市规划、进行规划管理,须执行本规定。其他建制镇镇区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 城市用地分类 2.1.1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50137-2011)和《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执行。2.1.2 与城市用地相连的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其向公共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水域),可以计入公园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2.2.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2.2.2 建设用地的兼容性要求按照《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执行,在详细规划中规定,并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中明确。2.2.3 在满足安全、环境等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提倡同一地块内不同使用功能的混合。2.2.4制定和实施新建居住区的规划,应按照国家和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标准、规范,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2.3 建筑基地控制指标 2.3.1 建筑基地最小面积不应低于表 2.2.3 的规定。表 2.3.1 建筑基地面积下限指标建设项目类型住宅建筑非住宅建筑低层多层高层低层多层高层建筑基地面积(平方米)50010002000—10003000 2.3.2 建筑基地不足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规划实施的,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核准建设:2.3.3.1 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2.3.2.2 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2.3.3城市各类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不应超过表 2.3.3 的规定。编制城市中心区、历史街区等特殊地区详细规划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指标,经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2.3.4 表 2.3.3 各类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指标建设类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