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纽约州车辆与交通法--道路条例第 23 章 交通法规的执行及效果 1100.对高速公路上机动车规定及例外条例 (1)本条例适用于公共高速公路,对公共交通运输开放的私人道路及任何其他停车场,除外条例明确指出的特异地点。 (2)本条例与停车信号,闪动信号,退让标志,交通控制信号及其他控制设施有关单行、停车、暂停、存车及转弯规定适用于停车场,仅在该城市、农村、城镇的立法机构采取地方法规时限定其相应的信号、标志、设施或法令时遵照使用。 (3)尽管本节中(2)分节提到且 1202 节(1)分节中两段中的部分段落及 1203 节(3)分节也会提到适于残疾人在指定地点停车的有关规定。 1101.要服从交通法。 这是对做禁止行为的人及不执行本条例要求行为者规定的交通行为法则。上述行为是违法的,除非条例中还有关于特殊犯法的说明。 1102.服从警官和挥旗员 任何人不得违抗或拒绝服从法令或警官或挥旗员或其他在正常交通方向被授权的人的指挥。 1103.公务员及雇员遵守条例;例外法规。 (1)对高速公路上机动车驾驶员适用的本条例中的规定还将对(拥有机动车的驾驶员或雇佣驾驶员)全美国范围内各个州、农村、城市、城镇、行政区任何其他州内的行政小区内适用,如本章中 1104.节提到的关于紧急车辆的规定作为特殊例外法规另行规定。 (2)除非使此规则的适用范围更明确,否则此规则将不适于个人、团体、机动车、及其他在高速公路上忙于工作的设施,1202 节(1)分节也不适于危险车辆在高速公路及其附近冒险行驶;但它适用于处于危险操作前及后的人和机动车。上述条款规定并未排除个人、团体、机动车驾驶员或其他在高速公路上忙于工作的设施从任务中在工作的全部过程和时间内应从事那些被充分认为对人类安全的操作的规定,及避免忽视安全带来的不良后果的规定。 1104.特权紧急车辆 (1)特权紧急车辆驾驶员,在进行紧急行驶时可执行本节中(2)分节所设的特权,不过要受此节中声明的情况的制约。 (2)特权紧急车驾驶员可行使的特权: (A)停车、暂停、存放可不顾条例规定; (B)可闯红灯、红色闭动信号、或停止标志,仅在安全行驶的需要时减慢速度; (C)在无生命和财产危险的情况下行车速度可达最快极限。 (D)可不顾特殊条例对速度、转弯的规定。 (3)除特权紧急车辆和警车,有特殊豁免权外,只有配备警铃、警报器、警笛、电于发声装置或警哨的机动车有此豁免权,此类机动车至少要配备一个在距车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