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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若欲实现现代公司运行的安全和高效,必须有赖于立法者制定出品质优良的公司法。但是,什么样的公司法才算是品质优良的公司法,各国学者及立法者会有不同认识,一国立法者、学者及实践者也会有不尽相同的看法。起草出一部品质优良的公司法不仅取决于该国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的发展状况,也受制于该国法学及公司法理论的研究水准,还受制约于国民对既往公司法实施的正确评价及认知。我国公司法自实施至今已近 10年,其推进企业制度改革的积极作用自不待言。面对今天的经济生活,公司法观念上的陈旧、技术上的落后、手段上的非市场化等缺点已日益明显,并已严重制约了我国企业制度改革,必须作出重大修改。在修改公司法过程中,除要关注公司法规则在制度和技术层面出现的问题,还要关心公司法上的公司模型、公司法规范的任意性及私法性等宏观问题,更要为未来的适时修改保留合理空间。 关键词:公司法、评价、修改、建议 1993 年《公司法》在启动我国企业制度改革过程中,曾经发挥了巨大作用。《公司法》是适应我国经济转型时期特殊需求而制定的重要企业法律,与以往企业立法相比,它显然更具先进性和权威性。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随着市场化程度的逐渐提高,《公司法》在立法观念、立法体系、立法技术等方面原本存在的问题日益明显,原有法律条款已难以适应现实需求。我认为,《公司法》作为过渡性法律,其作用已得到充分发挥,历史任务已经完成。我国立法机关应当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根据 10年来企业制度改革和公司法理论研究成果,着力进行《公司法》重大修改。 一、 对《公司法》的基本评价 在如何修改《公司法》问题上,我国学术界对“一人公司”、“公司设立前交易”、“股东出资义务”、“公司资本制度”、“公司人格否认”、“公司治理机制”、“中小股东保护”、“公司解散制度”等诸多具体问题,已提出了许多中肯和富有建设性的学术意见。但我认为,目前学术探讨过多关注于《公司法》条款的细节化、微观化分析,相对忽视对《公司法》宏观性问题的法律分析。在修改《公司法》过程中,我国立法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对《公司法》的宏观评价,过度关注《公司法》条款的微观分析,必将偏离正确的修改思路,极易造成制度之间、法条之间、制度与法条之间新的矛盾与冲突,难以满足深化企业制度的要求,难以满足投资者的需求。法律修订必须首先厘清现行《公司法》在立法观念、体系和技术方面存在的问题,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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