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皖 政 办 秘 〔 2008 〕 76 号安 徽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关 于 印 发 安 徽 省 构 建 煤 矿 瓦 斯综 合 治 理工 作 体 系 实 施 办 法 的 通 知各 产 煤 市 人 民 政 府 , 省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安 徽 省 经 济 委 员 会 、 安 徽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局制 定 的 《 安 徽 省 构 建 煤 矿 瓦 斯 综 合 治 理 工 作 体系 实 施 办 法 》 已 经 省 政 府 同 意 , 现 印 发 给 你 们请 结 合 实 际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安 徽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二 ○ ○ 八 年 十 二 月 十 五 日安徽省构建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方针,努力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提高我省煤矿瓦斯治理水平,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的发生,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 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1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境内的各类煤矿。第三条 煤矿存在本办法规定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查处。第二章 通风可靠第四条 矿井必须建立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局部通风规范的通风系统,确保通风可靠。第五条 建立合理的通风系统。矿井具备独立完整的通风系统,有稳定充足的通风动力、完善合理的通风网络、坚实可靠的通风设施,并做到三者之间的合理匹配与优化。各用风地点的风量、风速和风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一)新矿井、新水平、新采区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设计完善的独立通风系统。矿井的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水平、分区通风,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