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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持有人保护机制法规摘要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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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机制法规摘要一、企业债券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机制(一)债券发行层面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法规1.规范募集资金投向(1)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第5条的规定,企业发行债券的募集资金投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该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管理程序;不得用于房地产买卖和股票、期货交易等风险性投资。(2)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第6条的规定,债券筹集资金必须按照核准的用途,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不得擅自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也不得用于房地产买卖、股票买卖以及期货等高风险投资。2.信息披露机制(1)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第12条的规定,为充分维护投资者权益,各发行人及其他企业债券参与主体要重视企业债券信息披露工作,最大限度地向企业债券投资者披露发行人、担保人的重大信息,便于投资者及时做出投资或避险选择。(a)发行人应当通过指定媒体,在债券发行首日3日前公告企业债券发行公告或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公告和募集说明书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b)发行人应当在债券存续期间的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4个月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及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发行人、担保人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并公开披露。(c)在企业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担保人发生可能影响企业债券兑付的重大事项时,发行人应当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并公开披露。(2)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3条的规定,(a)企业债券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为企业债券发行提供中介服务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出具专业报告和专业意见的相关机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规定和债券交易场所有关要求,切实履行其在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文件中承诺的信息披露义务。(b)除定期披露信息之外,在企业债券存续期内,(i)发行人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ii)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iii)未能清偿到期债务,(iv)净资产损失超过10%以上,(v)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决定,(vi)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vii)申请发行新的债券等重大事项,均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c)如发行人拟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条款,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担保人或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决定等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取得债券持有人法定多数同意方可生效,并及时公告。(d)发行人应加强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证券交易所的联系与沟通,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e)对于媒体、投资者及中介机构重点关注的问题,发行人要及时给予回应,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3)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的规定,(a)企业债券募集资金必须依照募集说明书披露的用途使用。(b)债券资金托管银行、债权代理人必须履行监督债券资金流向的责任,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协调解决,确保债券资金切实发挥作用。(c)确需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应经债券持有人会议法定多数通过,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同时还要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并报我委备案。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对本地区发债企业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有关情况报告我委。3.信用评级机制(1)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第12条的规定,在企业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应当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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