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机制法规摘要一、企业债券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机制(一)债券发行层面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法规1
规范募集资金投向(1)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第5条的规定,企业发行债券的募集资金投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
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该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管理程序;不得用于房地产买卖和股票、期货交易等风险性投资
(2)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第6条的规定,债券筹集资金必须按照核准的用途,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也不得用于房地产买卖、股票买卖以及期货等高风险投资
信息披露机制(1)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第12条的规定,为充分维护投资者权益,各发行人及其他企业债券参与主体要重视企业债券信息披露工作,最大限度地向企业债券投资者披露发行人、担保人的重大信息,便于投资者及时做出投资或避险选择
(a)发行人应当通过指定媒体,在债券发行首日3日前公告企业债券发行公告或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发行公告和募集说明书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b)发行人应当在债券存续期间的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4个月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及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发行人、担保人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并公开披露
(c)在企业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担保人发生可能影响企业债券兑付的重大事项时,发行人应当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并公开披露
(2)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3条的规定,(a)企业债券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