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设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陕西省房屋建筑震后重建抗震设防暂行规定》的通知(陕建发[2008]145 号)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委)、质量技术监督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各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令第 526 号《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和省政府震后重建房屋建筑应坚持“科学规划,合理选址,择优房型,提高质量”的抗震设防原则,由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和省抗震办公室主编的《陕西省房屋建筑震后重建抗震设防暂行规定》,已经省建设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审定通过,批准为陕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为 DBJ61-48-2008,依据《陕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省建设厅负责归口管理,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负责出版、发行,中建西北院、省标办、省抗震办负责具体条文技术解释。 附:陕西省房屋建筑震后重建抗震设防暂行规定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陕西省房屋建筑震后重建抗震设防暂行规定(陕西省建设厅 二〇〇八年六月)目 次 1 总 则 2 建筑设计 2.1 规划选址 2.2 总体布局 2.3 建筑单体 2.4 建筑构造及装饰 3 结构设计 3.1 场地、地基和基础 3.2 建筑结构的规则性 3.3 结构选型 3.4 结构分析 3.5 结构构件设计 3.6 抗震构造要求 4 建筑施工 4.1 施工基本要求 4.2 结构材料基本要求 4.3 地基、基础施工 4.4 砌体工程 4.5 钢筋混凝土工程 4.6 装饰工程 4.7 安装工程1 总 则 1.0.1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基于对汶川特大地震造成的房屋建筑破坏的调查,贯彻以预防为主的抗震方针,提高房屋建筑抗震性能,使建筑经抗震设防后,达到减轻地震对房屋建筑的破坏,减少人员伤亡,减少经济损失的目的,制定本规定。 1.0.2 本规定适用于陕西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及新建房屋的抗震设防。 1.0.3 村民自建住宅抗震设防应按照《陕西省村镇建筑抗震设防技术要点(试行)》执行。 1.0.4 房屋建设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1.0.5 下列房屋的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按乙类采用: 1 大中城市的二级医院,抗震设防烈度为 6 度、7 度的乡镇主要医院门诊楼、住院部、医技楼。 2 教育建筑中的所有幼儿园、中学、小学教学楼及学生宿舍楼。 3 福利院、专供老年人、残疾人集中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