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井下电气管理的规定》朱 集 西 煤 矿《关于井下电气管理的规定(暂行)》各单位:为确保我矿安全生产,杜绝井下电气失爆,井下电气按照高瓦斯矿井模式进行管理
为了适应规程及标准的变化要求,贯彻落实《集团公司井下电气管理规定》,结合《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文件规定,根据我矿电气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机构成立以机电矿长为组长的电气管理领导小组,机电事业部应有一名副部长分管井下电气工作,并有电气工程师或电气技术员专门负责井下电气工作
机电事业部设立电管队,电管队对全矿井下电气设备进行管理、检查,并对全矿井下电器设备进行监督管理
二、职责范围(一) 电管队职责1、在机运事业部副部长领导下,负责全矿井下电气管理日常工作
2、每月组织两次由施工单位机电经理或机电队长参加的井下电器设备的定期检查和动态检查,负责对检查资料的收集、整理、保存和检查情况汇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与有关单位联系,限期解决
每月由机运部副部长主持召开电气管理工作会议,布置井下电管工作
3、负责防爆电器设备防爆合格证的统一管理,做好入井防爆电器设备的防爆性能验收工作
不符合防爆要求的电器设备有权禁止入井
4、负责新采区和新系统的供电设计及审查
5、负责绘制全矿井下供电系统图和井下电器布置图
6、负责全矿井下拆线、搭火和停、送电申请单的审批
同时监督施工
7、负责井下变电所日常维护、检漏试验和接地电阻的测定、过流保护的验算,保护调整工作及每月一次远点试验
8、对修理好的各种防爆电器设备、小型电器和电缆进行验收
9、负责全矿小型电器、电缆的领取、编号、发放、修理、验收和回收管理工作
10、参加新安装电器设备的验收
11、参与对全矿井下电气事故的追查处理工作
12、对下列情况之一的有权停止供电,并给予处罚
(1)未经电管队批准的拆线、搭火;(2)瓦斯电闭锁不灵敏、掘进头不具备风电闭锁以及局扇“双三专”不能自动切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