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体系,促进建筑企业公平竞争,加强对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跨省承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企业是指取得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资质资格证书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跨省承揽业务是指建筑企业到注册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以外的地区承揽业务的活动
第三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全面落实国家关于促进企业深化改革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强政策引导,营造有利于实力强、信誉好的建筑企业开展跨省承揽业务的宽松环境
第四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简政放权方便企业、规范管理的原则,简化前置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给予外地建筑企业与本地建筑企业同等待遇,实行统一1的市场监管,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
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全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在本地区承揽业务的外地建筑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通过建立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与各省级平台相对接,统一公开各地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行为信息
第六条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的,应当持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向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企业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内容应包括: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施工企业)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在本地承揽业务负责人的任命书及身份信息、联系方式
建筑企业应当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企业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告知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七条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