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磁法勘察二院设备管理制度为了加强我院设备管理工作,规范设备使用、维护行为,降低设备安全隐患,增加设备使用寿命,更好的为正常经营活动服务,制定了本院的设备管理制度
一、新增设备管理规定第一条 本部门需增置的设备经批准购买后,须报送设备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条 为保证仪器设备安全、合理的使用,本部门设一名兼职设备管理员对设备进行管理,指导本部门设备使用者按照操作规程正确使用
二、使用设备管理规定第三条 仪器在出库时,应有出库单,填写清楚设备名称、规格、数量、设备状况等,并有主管领导、仓管员、使用者的签字
第四条 仪器在入库时,应有入库单,填写清楚设备名称、规格、数量、设备状况及使用状况、设备受损状况等,并有主管领导、仓管员、使用者的签字确认
第五条 仪器设备使用前,设备管理人员要组织操作人员接受操作培训,并负责安排技术人员讲解
第六条 使用人员达到会操作,清楚日常保养知识和安全操作知识,熟悉仪器设备性能的程度,方可上岗操作仪器
第七条 使用人员要严格按操作规程工作,认真遵守交接班制度,准确填写规定的各项运行记录
第八条 使用人员要经常性地检查仪器设备情况
三、设备事故分析处理办法第九条 仪器设备发生事故时,野外项目部经理要到现场察看、处理,及时组织抢修
第十条 发生仪器设备事故的操作人员及当事人要将事故时间、原因、设备损坏程度、影响程度等做记录上报本部门负责人
第十一条 野外项目部经理、值班人员及有本部门负责人组织进行事故分析,写出“事故分析报告”,签注处理意见,呈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对重大事故不得隐瞒、虚报,应按处理程序及时上报
第十三条 事故处理完毕,应将“事故分析报告”存入设备档案
第十四条 人为事故应根据情况按“奖惩条例”的条款及处理权限,对责任者给予行政、经济处分
第十五条 属设备自然事故,部门内部进行处理,采取防护措施
四、设备故障处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