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保证住宅建筑设计的质量,使住宅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的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改建、扩建的三十层及三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设计
第1.0.3条住宅建筑设计必须遵循国家在住宅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住宅面积标准
第1.0.4条住宅建筑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并应与周围环境协调
第1.0.5条住宅建筑设计应以近期使用为主,适当考虑今后进行改造的可能
第1.0.6条住宅的层数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四、高层住宅为十层至三十层
第1.0.7条住宅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户内设计第一节套型第2.1.1条住宅应按套型设计
每套必须是独门独户,并应设有卧室、厨房、卫生间及贮藏空间
第2.1.2条住宅套型应分为小套、中套、大套、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小套18平方米;中套30平方米,大套45平方米
第二节卧室、起居室和过厅第2.2.1条卧室之间不宜相互串通,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列规定:双人卧室9平方米;单人卧室5平方米;兼起居的卧室12平方米
第2.2.2条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当通过走廊等间接采光时,应满足通风,安全和私密性的要求
第2.2.3条起居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面积不宜小于10平方米
第2.2.4条过厅可间接采光,其面积小于5平方米
第三节厨房第2.3.1条厨房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采用管道煤气、液化石油气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3.50平方米;二、以加工煤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4平方米;三、以原煤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4.50平方米;四、以薪柴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5.50平方米
第2.3.2条厨房应设置炉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