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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雅奇 刑法观点展示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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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一、死者的占有归属问题二、基于不法原因而委托给付的财物能否成为侵占罪的对象三、窝藏或者代为销售的赃物能否成为侵占罪的对象四、绑架后杀人但未能造成死亡结果的(绑架杀害未遂)该如何处理五、事前的故意的不同理论学说六、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的不同理论学说七、偶然防卫的不同理论学说八、防卫行为导致第三者伤亡时应当如何处理九、关于着手的不同理论学说十、共犯的正犯化的不同类型一、死者的占有归属问题死者的占有主要包括三种情况:(1)行为人以抢劫故意杀害他人后,当场取得他人财物;(2)行为人出于其他目的杀害他人后,产生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思,取得死者的财物;(3)无关的第三者从死者身上取得此物。对于第一种情况,应认定为抢劫罪,当无疑问。有争议的是后两种情况。死者占有肯定说认为,后两种情况成立盗窃罪。死者占有否定说认为,后两种情况成立侵占罪。此外,还有不同的折中看法,如认为第二种情况成立盗窃罪,第三种情况成立侵占罪,或者主张根据死亡时间的长短来决定死者是否继续占有。应当肯定,后两种行为值得科处刑罚。在日本等国,即使否认死者的占有,也因为其侵占脱离占有物罪的对象包括“其他脱离占有的他人的财物”,能够以侵占脱离占有物罪论处。在我国,如果将侵占罪中的“遗忘物”作字面意义的解释,又采取死者占有否定说,对上述两种行为就难以认定为犯罪,这显然不合适。所以,解决的方法有两种:(1)肯定死者的占有,对上述行为认定为盗窃罪。但是,既然财物的占有者已经死亡,他就不可能在客观上继续支配财物,也不可能有支配财物的意思。另一方面,盗窃行为必须是违反被害人意志的行为,既然对方已经死亡,就不存在违反其意志的问题。而且,死者身边或者身上的财物,不管相对于先前的杀害者,还是相对于无关的第三者,性质应是相同的。所以,肯定死者的占有存在疑问。(2)对“遗忘物”作规范意义的解释。换言之,只要是非基于主人本意而脱离主人占有的财物,都属于主人的遗忘物。据此,可将死者身上或者身边的财物归入“遗忘物”,从而将上述两种行为认定为侵占罪。对这一问题,命题人张明楷教授持第二种观点,其认为国民能够接受对遗忘物的规范解释结论。故否认死者的占有,主张对上述行为认定为侵占罪,而不能认定为盗窃罪。二、基于不法原因而委托给付的财物能否成为侵占罪的对象甲欲向国家工作人乙行贿,而将财物委托给乙转交,但乙将该财物占为己有,乙的行为是否成立侵占罪?肯定说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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