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工资支付规定】青岛市政府青岛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 ( 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四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条市和各区 ( 市 ) 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工资支付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经贸、财政、工商、税务、审计、建设、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做好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会对用人单位遵守工资支付规定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交涉,进行调查并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章工资支付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就涉及工资支付的有关内容制定基本的工资支付制度
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工会就工资支付有关问题依法进行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约定工资支付的内容
约定的工资支付标准不得低于本单位集体合同或者工资集体协议的规定
第七条工资集体协议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㈠支付标准 ; ㈡支付项目 ; ㈢支付形式 ; ㈣支付的周期和日期; ㈤工资的扣除; ㈥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工资支付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工资正常调整机制,根据当地政府制定的工资指导线和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定工资调整方案
调整方案应当征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