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代表行为准则《医药代表行为准则》(讨论稿)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2006 年 10 月第一部分总则准则的依据“医药代表”介绍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指导合理用药是国际通行的做法,是一种正当的职业。药品的推广需要自律和规范,规范“医药代表”行为,倡导药品科学推广,辅助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对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特殊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现状与思考,提出此规范准则。准则的目标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起草《医药代表行为准则》旨在严格规范医药代表队伍,回归其专业推介的职能,辅助医疗机构合理用药,限制其从事直接营销活动,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药品流通秩序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第二部分医药代表基本职能药品使用信息,尤其是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回馈处置方法,认真了解临床需求并提出有效措施。禁止的行为禁止以任何名义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医师等有关人员不正当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上述的“不正当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是指药品的生产企业或者其代理人向医疗机构的负责人、医师等有关人员提供目的在于影响其药品推荐或者药品处方行为的不正当利益。药品的生产企业或者其代理人向医疗机构或医疗工作人员提供用于科学研究教育的捐赠品不属于上述所称的“不正当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但是,必须符合以下条件:①目的真实,即捐赠品必须真正用于科研、教学目的;②不以购买、处方或者向医疗机构销售药品为条件;③与接受赞助方的专业领域相一致;④数量合理,与实际需求相一致;⑤应在企业的财务报表中体现。“不正当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以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企业规章制度中规定的内容为准。医药代表的收入医药代表的收入制度不得与医生正确处方多寡有关联。5第三部分专题研讨会、学术会议及其他交流活动目 标召开专题研讨会及学术会议的目的和重点都只能是向医疗专业人士传递有关药品信息,以提供科学或教育方面的咨询。其宗旨应基于学术目的,交流知识和经验而非进行娱乐活动或提供其他招待。涉及到出国的活动,必须有充分正当理由方可组织或赞助医疗专业人士赴中国境外参加活动。所谓充分正当理由是指:活动所邀请的大部分医疗专业人士都来自境外,且出于会议安排及安全的考虑,在他国举办更为合理;或作为活动主题的相关资源或专家均在中国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