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收集整理仅供参考学习1 “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技术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任务为做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统一技术和方法,特制定本技术规定。第二条主要内容明确编限范围、编限单位、合理年伐量测算方法,以及规范林木权属、林分起源、森林分类、树种(组)划分、采伐类型、采伐年龄、龄组划分、生长率以及出材率等技术指标。第三条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国有林森林经营方案编制技术原则规定》;《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纲要》(试行);《森林采伐作业规程》 ( LY/T 1646-2005);《全国森林资源经营管理分区施策导则》(试行);《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 18337.3-2001);《国家林业局关于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 2009 ]166 号)。第四条编限范围在林业用地(指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规划用于发展林业的土地)上,凡采伐胸径 5 厘米(含 5 厘米)以上的林木,必须编制年森林采伐限额。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禁止采伐的森林和林木,农村居民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以及非林业用地上种植的林木不编制采伐限额。第五条分项限额按森林类别和采伐类型设置分项采伐限额。森林类别分项限额分为商品林限额和公益林限额。商品林限额按采伐类型分为主伐、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限额。其他采伐包括低产林改造和薪炭个人收集整理仅供参考学习2 林采伐、疏林采伐、四旁树采伐、散生木采伐、经济林采伐以及因特殊情况等进行的采伐。公益林限额按采伐类型分为抚育采伐、更新采伐和其他采伐限额。其他采伐包括低效林改造和疏林采伐、四旁树采伐、散生木采伐以及因特殊情况进行的采伐。第六条编限单位一、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业局、国有林场(采育场)为单位编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团为单位编制;集体、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县(含区、市、旗,下同)为单位编制;达到一定规模的森林经营主体,可以单独编制采伐限额,“一定规模”的标准由省(含省、 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四大森工集团,下同)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二、铁路、公路、城建、水利、部队、农场、厂矿、股份公司等编限单位的确定,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商有关省级主管部门共同确定。三、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天然林资源保护(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区要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