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精选资料泰州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积分动态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 (苏安〔2016 〕19 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实行记分制
在记分周期内,企业非法违法违规行为累积达到相应分值的,由市和各市(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实行重点监管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带储存设施)企业以及化工、医药企业适用本规定
用于国防科研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城镇燃气输送及储存、运输工具加气站、港区内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企业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记分管理程序第四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记录在相关执法文书中
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不同情形和严重程度,每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应的分值按照附件所列的标准执行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企业记分周期为12 个月
从每年 1 月 1 日起至12 月 31 日止,每年 12 月 31 日自动清零
存在以下情形的,记分不清零,自动转入下一个周期:---------------------------- 精选资料(一)危险化学品企业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未按照相关安全监管部门限期整改要求落实隐患整改并经复查合格的; (二)危险化学品企业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分值达到6 分以上、12分以下,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本规定第八条参加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
第六条本着“谁执法、谁查处、谁记分”的原则,对符合本规定记分标准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由相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