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附二:危 险 废 物 ( 含 医 疗 废 物 ) 经 营 单 位 规 范 化 管 理 指 标 及 抽 查 表检 查 时 间: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单位 /地址:法定代表人:被调查人姓名:检查人员:姓名 /单位:姓名 /单位:姓名 /单位:主持检查人员:姓名:执法证件号:记录员:姓名:执法证件号:注: 1. 检查组应当至少包括两名具有执法证件的人员,可邀请专家参与检查。2. 检查人员要填写检查记录并签字。3. 对废物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要核查原始凭证。4. 标注“ *”的应重点核查,达标的计“2”,基本达标计“ 1 ”,不达标计“-1 ”;其余项目达标的计“2”,基本达标计“ 1 ”,不达标计“0”。 5. 备注栏可对检查情况进行简要记录。6.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同时产生新的危险废物的,应执行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管理计划制度”和“申报登记制度”。7. 检查的主要内容不适用的,对相关栏目以达标计。—17 —检查项目检查主要内容达标情况达标标准检查方法备注达标基本达标不达标一、经营许可证制度(《中华人民 共 和 国 固 体废 物 污 染 环 境防治法》 (简称“《固废法》 ”),第 五 十 七 条 ;《 危 险 废 物 经营 许 可 证 管 理办法》( 简称“《许可办法》”),第二十条)1. 从事收集、 贮存、 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 依法申请领取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具有与其经营范围相对应的环保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查看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2. 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并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镍镉电池在90 个工作日内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处置。(仅适用于持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签订了符合要求的合同,并能在 90 个工作日内将废矿物油和废镍镉电池转移给上述单位。查看接收合同和接收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查看接 收 单 位 的 经 营 范围;查看经营情况记录簿。3. 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经营活动。对照所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相关规定核对是否按要求从事经营活动。二、识别标识制度(《固废法》 第五十二条)4.* 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依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附录A、《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 固体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