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61 / 16 司考刑法重点知识汇总1. 罪刑法定只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2. 禁止类推解释——严格的罪刑法定3. 刑罚法规的适当——确定的罪刑法定4. 领域的含义,既包括领土,也包括领水与领空,还包括我国领域的自然延伸——悬挂我国国旗的航空器与船舶(租用的也在内),交通工具没有包括汽车和火车(如国际列车),不属于自然延伸5. 中国法院适用普遍管辖原则对劫持航空器的丙行使管辖权时,定罪量刑的依据是国内刑事法律。6. 根据共同犯罪原理,只要部分共犯人的部分犯罪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内,我国刑法就可对全案行使属地管辖权7. 刑法溯及力适用的对象只能是未决犯,即未决的案件,包括对一审裁判的上诉和抗诉案件。对于已决犯则不适用。8. 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原则上追溯至其所解释的具体法律所实施的期间。9. 虽然有作为义务,但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即危害结果并非由于不作为而产生,即使作为也不会影响危害结果的发生,P31 不成立不作为犯罪10.虽然先行行为一般不包括犯罪行为,但是这个原则也不是2 / 162 / 16 绝对的,即犯罪行为也可能引起不作为犯罪的先行行为,这主要是因为某些犯罪没有结果加重犯的规定或者不符合结果加重犯的规定。11.危害结果: 广义上的危害结果,既包括损害结果也包括危险结果,既包括直接结果也包括间接结果。对于所有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而言,危害结果决定犯罪成立与否,此时危害结果属于此类犯罪的犯罪构成的必备要素。对于直接故意犯罪中的结果犯而言, (法定的) 危害结果决定犯罪既遂与否。对于直接故意犯罪中的危险犯、行为犯和举动犯而言,危害结果并不能影响犯罪成立或犯罪既遂与否,但影响量刑的轻重。12.在存在介入因素的情况下,先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被中断或切断而导致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主要考虑介入因素对危害结果发生的作用力大小、介入因素的性质以及同先行行为之间关系,即介入因素本身的出现是异常的还是正常的、介入因素是独立于还是从属于先行行为。如果介入因素的出现时异常的而且本身独立于先行行为,则先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切断而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13.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并非指生活中的因果关系,“因”指的是“危害行为” ,如追赶小偷致其被撞,不存在因果关系。14.已满 14 周岁不满16 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第17 条第 23 / 163 / 16 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