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总部员工集体宿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集团有限公司总部员工集体宿舍的管理,完善和规范管理规定,参照省、市有关直管公有住房管理规定,结合集团总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适用范围凡具备以下条件者, 均可申请并经集团公司审批同意租住集团总部集体宿舍:第二条集团总部在职, 身体健康, 无传染病, 无不良嗜好者
第三条异地未婚且在市区内(包括市所辖的各行政区)未有住房、承租房者
第四条家庭住址距离公司上班地址较远者
第三章集体宿舍管理第五条集团总部员工集体宿舍归集团公司基建物业管理部和组织人事部统筹协调
日常管理委托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
第六条员工要求入住公司宿舍时,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住宿申请表》提交相关部门审核并签注意见,办理入住手续后方能入住
第七条员工使用宿舍内的公司财物,须罗列清单, 经员工本人与公司办公室清点后,签名确认
第八条租住集体宿舍的员工必须按规定缴交租金
第九条租住集体宿舍的员工须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签订后在租赁期内享有集体宿舍的使用权,《房屋租赁合同》 是员工使用集团宿舍的凭证,任何人员在未办理《房屋租赁合同》手续之前,不得擅自占用集体宿舍
第十条《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用途、面积、租金及缴交方式、修缮责任、安全使用责任、 违约责任及退出机制相关内容,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租住的集体宿舍, 只作居住用途, 不得变更用途,不得转租、 转借或与他人调换居住,不得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或牟取不正当利益,如有违反, 集团公司和房地产开发公司有权收回集体宿舍
第十二条当员工宿舍空置超过3 个月,或欠租超过3 个月的,集团公司和房地产开发公司有权收回房屋
第十三条《房屋租赁合同》的期限一般为1 年,最长不超过 3 年
第十四条员工要求续租的, 应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五条租住集体宿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