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形象代言肖像权使用合同甲方:法定代表人:住所地(注册地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电子信箱:乙方:法定代表人:住所地(注册地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电子信箱:演员: xx 演员身份证件号码:演员居住地址:演员联系电话: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由甲方聘请乙方演员xx(以下简称艺员)担任甲方的形象代言人,就艺员的姓名、肖像、声音、表演的制作和应用事宜,订立合同如下:第一条乙方艺员代言承诺1、乙方艺员出任影视片及平面广告片的主演,及甲方企业活动的形象代言人
2、在合同期内,乙方艺员拍摄甲方产品的影视次及平面广告次
乙方授权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内,将乙方艺员姓名、表演、形象、声音、签名等应用于甲方的影视广告、平面广告(报纸、杂志、及pop 广告等平面元素)、户外广告、 网络广告、 广播广告、 公关活动等相应媒体广告的发布和企业公关活动
1 甲方会在拍摄影视与平面广告前,将创意及造型于15 天前提供给乙方过目并得到同意方进行拍摄
乙方及其艺员需在五天内确认,乙方及其艺员五天之内无反馈视同默认,可以进行拍摄
2 甲乙双方与相关的广告公司共同协商,并根据创意确定拍摄时间、地点
乙方艺员影视拍摄时间为2 个工作日
如创意上要求艺员的拍摄时间更长,则乙方艺员必须按创意之时间进行拍摄,但拍摄时间最多不能超过5 天,乙方及其艺员不得有异议
(此工作天不包含艺员之差旅时间和住地到拍摄地的时间
以到现场化装起计时至现场收工为止,当中包含1
5 小时的用餐时间)2
3 甲乙双方与相关的广告公司共同协商,并根据创意确定拍摄时间、地点
一次平面拍摄时间 2 个工作日
工作以每天不超过14 小时为限
(此工作天不包含艺员之差旅时间和住地到拍摄地的时间
以到现场化装起计时至现场收工为止,当中包含 1
5 小时的用餐时间)3、乙方在两年内参加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