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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地基基础桩检测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程地基基础桩检测管理,确保基础桩工程质量,规范基础桩检测市场和质量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基基础桩(以下简称“基桩”)检测活动及其机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受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委托,市建筑业管理局是本市地基基桩检测的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建筑业管理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履行地基基桩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能。工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负责工程所涉及的地基基桩施工和检测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对进场人员、 设备、原材料、预制桩等构配件进行核查及验收。第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基基桩检测工作的工程基桩检测机构,应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和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或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的法定有效期内的基桩检测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范围内承接基桩检测业务。第五条市外基桩检测机构应经市建筑业管理局通过资质备案审核,取得进嘉备案证书后,方可在本市承接基桩检测业务。办理资质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二)检测资质;(三)计量认证附表;(四)检测人员(不少于10 人且包含技术负责人、报告审核人及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料;(五)检测设备;(六)其他有关材料(具体参见本文附件一)。经备案的市外基桩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由市建筑业管理局统一印发备案上岗证。第六条市外基桩检测机构资质备案实行年度定期检查制度。定期检查合格者换发新的备案证。定期检查不合格的,二年内不得在嘉承接检测业务。经备案的市外基桩检测机构确需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检测人员或检测设备的,应当在变更一个月内申请变更备案。第七条基桩检测的委托应由建设单位提出。施工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的,也可由总承包单位提出,并由建设单位予以书面认可。第八条基桩检测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检测机构应向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进行项目备案并同时报送检测合同、选桩表及检测方案(包括人员、设备、检测方法及程序)。在正式检测前24 小时,应向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报告,当地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根据需要进行桩基检测的现场监督。第九条基桩检测应严格按国家标准、规范和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改变检测项目或减少基桩检测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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