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大学校外实践教学安全管理办法(试行)长大教〔2005〕233号第一条为保障我校校外实践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预防、控制和消除实习风险,确保参加实践教学的师生健康安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外实践教学是指学校在校外有组织开展的教学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教学调查等教学活动
第三条学生校外实践教学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学校与学院、部二级负责制
由教务处、学生处、公安处代表学校负责管理该项工作;各院、部及相关教师负责具体实施与管理
第四条学校职责一、教务处负责制定学生校外实践教学安全管理办法,负责校外实践教学的计划、安排和协调工作
二、公安处、学生处负责学生校外实践教学过程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
三、教务处、学生处共同负责督促、检查学生校外实践教学安全管理规定的落实情况
第五条各院、部职责一、负责实习前对学生、指导教师的安全动员工作
二、负责与校外实习单位就学生安全实习工作进行协调、沟通
三、配合教务处、学生处督促、检查学院校外实践教学安全管理规定的落实情况
第六条带队教师职责一、带队教师为本队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队学生校外实习、实践期间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发生突发性事故时,担任实习队应急总指挥
三、带队教师安全工作要求(一)认真学习、理解和掌握《应急预案》,掌握应急处理的基本方法、技巧,具备处置突发事件的良好心理素质、组织协调能力和应变技能
(二)在学生校外实习、实践出发前,建立应急组织机构,实习安全编组,采取男、女生混合编组,尽量避免女教师、女学生单独编组,同时加强本队实习学生的安全教育、培训,增强安全应变能力
(三)到达实习地或单位,组织有关实习、实践学生了解实习单位所在地及食宿场所治安、风俗习惯等有关情况,并掌握当地司法或消防机关和医院的联系方式、联系电话,察看安全通道,并针对可能发生的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
(四)加强指导、监督、检查学生校外实习、实践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