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足球教学与训练安全管理广州体育学院运动医学教研室 雷桂成一、校园足球损伤案例 2012 年 10 月 7 日下午 5 点左右,深圳皇岗小学足球队在学校足球场组织正常训练时,小范倒地摔伤,随即被送往医院,进行了全麻下行左尺桡骨骨折内固定术等手术治疗,住院 13天。 2013 年 7 月 11 日,小范再次住院 11 天,进行左前臂内固定取出术。 经机构鉴定小范构成拾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皇岗小学垫付 5000 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小范理赔医疗费 1 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皇岗小学在校足球队的活动中存在管理不当的过错。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皇岗小学对小范的损失承担 50 %的责任。福田法院经审查认定,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 66378.19元。 小范不服上诉到深圳中院,起诉索赔十四万元。 小刘是珠海某中学校足球队的主力,为了备战每年一度的省中学生足球联赛,学校利用休息日组织足球训练。 2011 年 5 月 8 日下午,小刘在学校足球训练中受伤,送珠海市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左小腿胫骨腓骨骨折, 19 日出院。小刘拖着病腿参加了高考,因手术伤口不愈合,其于同年 7 月 10 日再次入院治疗,手术引发感染,住院达 47 天。 2012 年 8 月经司法鉴定,小刘的伤情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小刘认为,其在校期间因参加学校组织的体育训练活动受伤,学校在注意义务和管理职责上存在疏漏,请求判令学校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 128333 元。 香洲区法院获悉,该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学校承担 70% 的责任,小刘自身没戴护具承担 30% 责任,最终学校赔偿小刘各项损失 78833 元。 2012 年 11 月 13 日下午,海淀区某学校安排初三年级两个班级比赛足球。比赛过程中,李同学某因踢足球摔倒身体严重受伤,伤情经医院诊断为:左肱骨髁上骨折,住院治疗共 16 天。李某的伤情虽经医院治疗,但受伤后遗症却非常严重。 李某的家长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 59 万余元。 最终海淀法院判罚北京上庄中学给付李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 23856 元,另外还有 2000 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而就营养费,因为李某未提供相应医嘱,所以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