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依法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事务所驻京分支机构在本市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
本市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本办法或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具体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本市律师事务所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适用当地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三条律师服务费是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指派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生的需要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不属1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委托人可以自主选择律师事务所提供服务
律师事务所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当事人接受服务并收费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降低服务成本,体现社会公平,便民利民,为委托人提供勤勉尽职的法律服务
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第六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制定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2第九条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