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80101【发布文号】北京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4号【发布日期】1984-02-22【生效日期】1984-02-22【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北京市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三次修正)(1984年2月22日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86年12月26日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区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3年7月2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区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若干问题的决定》第二次修正1998年7月31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举机构第三章代表名额的确定和分配第四章选区划分第五章选民登记第六章代表候选人的提出第七章投票程序第八章对破坏选举的制裁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第二条选举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严格依法办事,以保障选民当家作主,行使选举权利
第三条第三条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五年,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三年
第四条第四条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五条第五条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六条第六条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