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7号)日期:2007-12-24来源:北京政府网浏览:4613核心提示:《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于2007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单位】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7号【发布日期】2007-11-30【生效日期】2008-01-01【效力】【备注】该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7日修订,并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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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ml《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于2007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三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经营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不得生产经营危害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责任制,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本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负属地管理责任,协调有关部门的派出机构,做好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