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行政许可行为,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食品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核决定、许可证管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食品摊贩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经营者对其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鼓励食品经营者公开食品加工制作过程,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取得主体资格的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第六条食品经营许可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及其风险高低实施分类管理
第七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各区县局、直属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制定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和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第九条本市建立食品经营许可信息公示制度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公布食品经营许可信息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十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