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化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北化大校发[2005]66号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本校正式录取的研究生新生,应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书面向研究生院(筹)请假,并附有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
请假须经研究生院(筹)批准
请假期限一般不能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自新生报到之日起的三个月为入学资格复查期
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全面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正式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在复查期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体检
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不宜在校学习者,经校医院和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通过治疗在一年内可达到招生体检标准者,经研究生院(筹)批准,暂不予注册,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如患有严重疾病在短期内不能治愈的,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须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户口迁回原籍
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的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北京化工大学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第六条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学年开学一周内向研究生院(筹)提交入学申请(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的,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获准入学的研究生,随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