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旧城房屋修缮与保护技术导则1总则1
1为保护北京古都风貌,规范旧城房屋的修缮和改造行为,保障房屋质量和住用功能,依据《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制定本导则
2本导则适用于北京市旧城除文物建筑以外的街巷、胡同、四合院等古建筑,以及近现代建筑的修缮保护、使用功能改造以及市政设施改造工程
修缮、改造工程应符合《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北京旧城25片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和《北京皇城保护规划》、《北京市中心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坚持保护历史真实性,保存历史遗存和风貌,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循序渐进,逐步改善居民居住环境的原则
3旧城是指二环路以内(含护城河及其遗址)的区域
旧城区域以外的历史文化保护街区、古村镇及传统街区风貌建筑修缮,可参照本导则执行
4本导则所称修缮工程分为五类:翻建、大修、中修、小修和综合维修
翻建(复建、重建)工程:需全部拆除按历史风貌恢复或仅保留小部分原状而进行的复建工程
大修工程:需拆、换部分主体结构或设备,但不需全部拆除的工程
中修工程:需拆、换少量主体结构构件,但保持房屋结构和规模的工程
小修工程:及时修复房屋的非主要构、部件的日常养护工程
综合维修工程:以院落或栋为单位,对其大、中、小修一次性应修尽修的工程
5旧城内四合院翻建工程,为确保相邻建筑安全,原则上不得增设地下室
确需增设时,应取得规划部门批准
6街巷、胡同、院落、房屋在修缮、整治后,应达到结构安全、能源清洁、设施基本完善、建筑节能基本符合标准要求
修缮工程竣工后,由区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风貌和工程质量联合验收
7街巷、胡同、院落、房屋、市政设施在修缮、整治后,各区应做好综合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2
1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房屋修缮工作,主要职责是:制定旧城房屋保护和修缮中、长期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督促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