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北京市政府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统筹城乡社会发展,保障农村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实现"老有所养"的社会建设目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有本市农业户籍,男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可按本办法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第三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坚持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对等,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适应,统筹城乡发展、有利于城乡社会保险制度衔接的原则
第四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个人账户和基础养老金相结合的制度模式,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财政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
第五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区(县)级统筹
第六条市劳动保障部门主管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负责政策的制订和监督指导;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政策的宣传和组织落实
第七条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设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区县农保经办机构),负责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收缴、养老金给付和个人账户管理工作
二、养老保险费缴纳第八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采取按年缴费的方式缴纳
最低缴费标准为本区(县)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0%
最低缴费标准以上部分由参保人员根据承受能力自愿选择
第九条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对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数额根据自身条件确定
第十条区县农保经办机构负责为参保人员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