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小学中的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评定标准:小学中的中学高级教师(以下简称“小中高”)须⑴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忠实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⑵ 具备系统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并具有较广泛的相关学科知识;⑶ 教育教学能力强、水平高,胜任小学大循环教学;⑷ 熟练掌握现代教育技术和教学方法,在面向全体学生、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⑸ 具备教育教学课题研究的能力,独立开展或组织教研活动,并取得较突出的成果;⑹ 积极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高自身素质;⑺ 具有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的能力,在教育教学改革、教学研究中起骨干作用。⑻ 能较好地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本专业信息进行学术交流,并具有熟练运用计算机的能力。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和市、县级教育科研机构、电化教育机构(现代教育技术机构)、校外教育机构中具备相应教师资格的小学(幼儿园)教师、教研员、教育技术教师申报中小学教师系列小学中的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积极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恪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热爱教育事业,尊重学生,为人师表,认真、负责地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近 5 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其中至少 1 次评为优秀。任现职以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一、违纪违法,受警告处分未满 1 年者;受记过处分未满 2 年者;受记大过处分未满 3 年者;受降级处分未满 5 年者。二、申报中有伪造学历、资历、成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造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 年内不得申报。三、累计在两次申报中发现有学术造假者终身不得申报。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具有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1 年以上。二、具有硕士学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4 年以上。三、具有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大学本科毕业或大学普通班毕业,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5 年以上。四、大学专科毕业,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7 年以上。五、县城以下小学(不含设在县城的小学,下同)或基础薄弱学校的教师中专毕业,从事农村小学教学工作满 25 年以上,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7 年以上。六、从国家机关交流到学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