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 年证券业从业考试辅导 证券交易 第六章 证券自营业务本章主要考点 1.掌握证券自营业务的含义、特点; 2.掌握证券自营业务管理的基本要求; 3.熟悉证券自营业务禁止行为的内容; 4.熟悉证券自营业务的监管和法律责任。第一节 证券自营业务的含义和特点(掌握) 一、证券自营业务的含义 (一)含义 证券自营业务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证券公司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用自己名义开设的证券账户买卖有价证券,以获取盈利的行为。 具体地说有以下四层含义: (1)只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经营证券自营的证券公司才能从事证券自营业务。从事自营业务的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达到人民币 1 亿元;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2)自营业务是证券公司一种以营利为目的,为自己买卖证券,通过买卖价差获利的经营行为。 (3)在从事自营业务时,证券公司必须使用自有或依法筹集可用于自营的资金。 (4)自营买卖必须在以自己名义开设的证券账户中进行,并且只能买卖依法公开发行的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有价证券。 (二)证券自营业务的对象 证券自营买卖的对象主要有两大类:依法公开发行的证券和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 1.依法公开发行的证券。股票、债券、基金等上市证券,是自营业务的主要对象。 2.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主要是指没有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非上市证券,这类证券的自营买卖主要通过银行间市场、证券公司营业柜台买卖。 (1)银行间市场的自营买卖,是指具有银行间市场交易资格的证券公司在银行间市场以自己名义进行的证券自营买卖。目前,银行间市场的交易品种主要是债券,采取询价交易方式进行,交易对手之间自主询价谈判,逐笔成交。 (2)柜台自营买卖,是指证券公司在其营业柜台以自己的名义与客户之间进行的证券自营买卖。这种自营买卖比较分散,交易品种单一,一般仅为非上市的债券,通常交易量较小,交易手续简单、清晰,费时也少。 另外,证券公司在证券承销过程中也可能有证券自营买入行为。如在股票、债券承销中采用包销方式发行股票、债券时,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全额售出,按照协议,余额部分由证券公司买入。同样,在配股过程中,投资者未分配部分,如协议中要求包销,也必须由证券公司购入。 【例 1】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证券公司,其净资本不得低于( )人民币。 A.3000 万元 B.5000 万元 C.1 亿元 D.2 亿元 [答疑编号 1153060101] 『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