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代理合同书甲方: 有限公司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本着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相互支持、真诚合作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代理销售甲方“XXXXXX”系列化妆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代理区域:甲方授权乙方为 地区 “XXXXXX”系列产品的代理商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甲方保证乙方享有该地区的独家代理销售权,未经甲方的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向销售地区外的任何第三人直接或间接地销售本产品
二、代理期限:本合同有效期: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止
三、本合同年度主要任务指标:1、首单回款金额 元 ,首单回款时间为本合同签订后 5 日之内,若在规定时间内乙方未将首批款项汇入甲方指定帐户,则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年度回款指标: 万元;年度净提货指标: 万元;年度网点开发指标: 个,现有网点数 个,至 2010 年底客户应达到 个
3、全年回款、净提货及网点开发指标需按月度分解,计划见下表: (单位:万元)时间1 月2 月3 月4 月5 月6 月7 月8 月9 月10 月11 月12 月合计回 款任务净提货任 务网点开发任务占比100%1)、甲方规定:乙方第一、二季度必须完成全年回款任务的 40%以上;2)、乙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月度净提货指标和季度回款指标进行回款提货
3)、在本合同期内, 如乙方在连续两个考核季度内有三个月未完成规定的净提货指标或全年有两个季度完未能完成规定的回款指标,则视为乙方同意自愿放弃该品牌的代理权
四、供货价格:1、甲方按“XXXXXX”产品统一零售价格的 35% 向乙方供货
乙方保证严格按甲方规定统一零售价格的 50% 向区域内的各零售商供货
2、如乙方私自提高对零售商的供应价,甲方第一次发现将给予书面警告;甲方第二次发现,有权解除本代理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