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条款梳理结果(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强制措施职权(共40项)一、先行登记保存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修正)》第二十三条办案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扣留、封存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
执法主体:市局及区县分局二、滞纳金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修正)》第五十六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主体:市局及区县分局三、查封(用于商标侵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1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