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规划局信访工作实施意见 一、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省、市信访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各级规划管理部门应按有关规定设立专门信访机构和接待场所,配备专职或兼职信访工作人员。 三、各级规划管理部门应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范围,及时承接和积极办理信访案件,按时上报办理结果;同时,上级部门要加强对下级部门信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要坚持及时依法处理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工作原则,认真做好来访群众工作,维护社会安定。 四、信访制度 (一)定时、定员接访制度。日常的接待来访工作,由各级信访部门定时、定员进行。接待来访时一般应有两名以上信访工作人员同时在场,以保证接访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信访登记和立档制度。来访人员应到规定的信访接待场所,按登记要求进行登记,提出来访内容,并耐心等待,由工作人员安排,按先后顺序反映情况;群众五人以上访集体上访应推选 3-4 名代表反映情况,否则,信访人员可不予接待。信访部门受理来信来访的情况,应设立专门档案,分类妥善保管。 (三)信访协议书制度。各级信访部门受理来访,应按有关规定与来访人员签订《信访协议书》,受理单位和来访人员均应认真遵守协议书的规定。 (四)逐级上访制度。群众上访应逐级进行,凡因违法建筑问题上访,来访人应到市规划局各驻区分局反映,对分局的处理或答复有异议可持分局出具的《上访答复意见书》,向市规划局上访;凡因日照建筑间距纠纷或建设单位未按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图纸施工的,可直接向市规划局上访;向市级部门上访须持有市规划局出具的《上访答复意见书》。 (五)限时办理反馈制度。立案受理的信访案件应在二个第 1 页 共 3 页月内办理并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可延长一个月。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规定时间办结的,应提前向信访人说明情况。 (六)领导批阅信件和接访工作日制度。各级规划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并结合具体情况,建立领导接访工作日制度,定期接待重要来访。市局每月 25 日为局长接待日,每周二、四上午为接待来访时间,各分局的接访时间自定。 (七)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成立市、区信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研究信访工作,协调处理信访疑难问题。对突发性集体上访,应随时召开会议研究处理意见。 (八)保密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