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防灭火计划 一、防灭火制度 (一).井下自燃发火预测预报管理办法 1.由通风科负责每月对全矿的总回风道、采区回风道进行一次详细的自燃发火征兆观察,从大范围上分析井下有无自燃发火。 2.通风科每周对井下采煤面的上隅角、回风巷和采空区回风密闭及其它可能发热的地点进行一次全面观测。观测的参数包括:现场的气体成份(ch 4、co 2、co、o2)、气温、水温、其他火灾征兆等;在防火墙封闭时间长、温度异常和有自燃倾向的区域内的回风风流中要安设 c0 传感器,co 传感器的报警浓度为 20ppm。 3.对于已有发火危险或已出现发火征兆的地点,检查周期缩短到每班一次,并每 7 天取样一次送具有国家资质化验室分析,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同时,矿领导应组织专门人员进行火灾灾情的分析并制定处理对策。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发出火灾预报: (1).巷道中出现雾气或“挂汗”(温度不同的两段风流交汇处,因水蒸气过饱和而凝聚出现的雾气除外)。 (2).巷道中出现火灾气味时,如煤油味、焦油味、松香油味等。(3).从煤炭发热或自然地点流出的水或空气,其温度较平常增高。 (4).空气中有害气体(如 co、no2 等)浓度增加,人体感到不舒服,如头痛、闷热、精神疲乏等。 (二).防止煤炭自燃及消防器材设置的管理规定 1.生产技术部门在设计采区或工作面时,必须认真考虑防火问题并遵循下列原则: (1).尽量采用能够避免对井巷煤柱进行过多切割的开采工序。(2).留足保护煤柱,采取采区分隔管理,避免各采区互通。(3).合理布局通风设施位置,避免井巷与采空区贯通。(4).减少穿层溜煤井的个数,避免区域角联通风系统的出现。第 1 页 共 23 页 (5).实现集中生产,尽量缩短生产战线,对旧采区实行逐步收缩,逐步封闭。 2.采用沿空留巷的开采方式推进的工作面,矿井要制定专门防火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3.采煤工作面必须严格按照作业规程要求进行作业,不向采空区丢煤或少丢煤,采高必须严格控制,不留顶煤或底煤,端头及工作面的浮煤应清扫干净,不得遗留到采空区。 4.加强巷道支护,尽量避免冒顶、漏顶事故发生。万一发生冒顶、漏顶事故,必须将冒顶、漏顶区域的浮煤、虚煤清除干净,并采取措施将冒顶区接实、封严。 5.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各种设备必须回收干净,保证采空区顶板能够充分垮落密实,尽量消除采空区漏风;采用锚杆支护的巷道在进入采空区以前,应将托板取掉。 6.采煤工作面及采区回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