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股份有限公司概述第一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原则、方式、条件和程序(一)设立原则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实行准则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开募集设立,实行核准设立制度
证券公司的设立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例题】判断正误: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 答案] 错误
(解析:证券公司的设立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设立方式1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在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中,发起人必须认足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社会公众不参加股份认购
募集设立,分为定向募集设立和社会募集设立两种
(三)设立条件1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必须要是2 人—200 人为发起人,必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500 万元)
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 ,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 年内缴足
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股份发行及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公司章程是公司最重要的法律文件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公司住所的变更,须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四)设立程序(8 项,P27 )3
向设区的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 个月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股份发行、认购和缴纳股款
(1 )股票发行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