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 海 市 孕 产 期 保 健 工 作 规 范 汇 编 》 精 选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母 婴 保 健 法 实 施 办 法 》 由 上 海 市 卫 生 局 、 上 海 市 妇 保 所 、 上 海 市 儿 保 所 等 提 供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308 号 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 二○○一年六月二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制定本办法
第 二 条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从 事 母 婴 保 健 服 务 活 动 的 机 构 及 其 人 员 应 当 遵 守 母 婴保健法和本办法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 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 (二) 婚前医学检查; (三) 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 (四) 助产技术; (五) 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 (六) 新生儿疾病筛查; (七) 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第四条 公民享有母婴保健的知情选择权
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母婴保健服务的权利
第五条 母婴保健工作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实行保健和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方针
《 上 海 市 孕 产 期 保 健 工 作 规 范 汇 编 》 精 选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母 婴 保 健 法 实 施 办 法 》 由 上 海 市 卫 生 局 、 上 海 市 妇 保 所 、 上 海 市 儿 保 所 等 提 供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母婴保健 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母婴保健事业的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