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设置规划意见为进一步加强 附: XX 省人民政府关于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 设置规划意见有关问题的批复 (皖政秘〔2008〕84 号) 省商务厅: 《关于批准实施 XX 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设置规划意见的请示》(皖商运字〔2008〕419 号)悉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的设置,必须遵循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
要严把场点设置条件,促进企业合理布局,在一些交通便捷、人口集中、市场规模较大的地区,鼓励打破区域界限,整合现有屠宰资源,积极培育生猪屠宰加工龙头企业,推进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肉食品消费安全
二、原则同意《XX 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设置规划意见》,请据此认真组织实施
XX 省人民政府二〇〇八年八月四日 1XX 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设置规划意见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行业管理,保证肉食品质量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省屠宰加工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XX 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在全省范围内对上市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管理制度
除偏远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和个别山区乡镇实行屠工制外,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第三条定点屠宰厂(场、点)的设置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并坚持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在保证市场供应的前提下,XX 县区人口超过 100 万第 1 页 共 4 页人的省辖市,中心 XX 县区原则上可以设置 2 个定点屠宰厂(场),最多不得超过 3 个;XX 县区人口低于 100 万人的省辖市,中心 XX 县区可以设置不超过 2 个生猪屠宰厂(场)
县(市)XX 县区和乡镇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