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林业水利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部分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基准。第二条 本基准所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在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内,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自由裁量的权限。第三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第四条 决定是否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罚的轻重时,应当以查证属实的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综合考虑违法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动机、目的、实施违法行为的手段、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行政处罚的轻重,应当与违法行为人所为的违法行为和承担的行政责任相适应。同一行政执法单位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当事人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当。第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一)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三)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五)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六)其他应当依法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第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办案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五)其他应当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一)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二)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社会不良影响的违法行为;(三)有社会影响的重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四)同一当事人曾因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或者违反两个以上行政法律规范的违法行为;(五)多次或长期从事违法行为;(六)违法数额较大的违法行为;(七)阻挠、抗拒执法,或者恶意隐瞒事实,藏匿证据,阻碍调查的;(八)其他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