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鲁建管质安字〔2009〕16 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建管局(处、办),有关市建委(建设局):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范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根据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和《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我局制定了《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为了确保备案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 各级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机关应当严格审查产权、安装和使用单位在办理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手续时提交的资料,通过备案登记,有效防止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设备进入施工现场,进一步提高我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水平。二、 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实行计算机网络管理,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管理系统将于下半年开通,届时,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告知和使用登记均利用计算机网络系统进行申报,请各级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机关做好相应准备工作。附件: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和《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备(以下统称“建筑起重机械”)等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进行备案登记。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告知和使用登记。产权备案是指,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使用单位(以下统称“产权单位”)在设备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筑工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机关”)办理设备备案手续。安装告知是指,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在设备安装和拆卸前,将安装或拆卸活动相关事项依法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备案登记机关进行书面告知。使用登记是指,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对在建筑施工现场投入使用的起重机械依法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备案登记机关进行的动态登记。第四条准予备案登记的建筑起重机械,由设区的市备案登记机关核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标志。备案登记标志,由产权备案铭牌(铭牌样式,见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