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 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新建住宅区必须实行物业管理。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配套设施不全的原有住宅区,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综合整治,提高配套水平,逐步创造条件,实行物 业管理。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区域,以及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大厦、工业区、商业贸易区、旅游区、学 校等其它物业,实行物业管理。 第四条镇江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部门)是全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本细则的组织实施。 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辖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共同推动物业管理工作。 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规划、城管、公安、民政、财政、物价、工商、税务、园林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依法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街道办事处(含镇人民政府,下同)负责对辖区内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相互关系进行协 调,指导和监督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开展工作。 第五条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第三产业优惠政策。 (一)新办的物业管理企业从事居民服务业的自开业之日起,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1 年。 (二)新办的劳动就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凡安置失业人员和其它企业下岗职工达到从业人员总数60%,经劳动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批,免征企业所得税 3 年;免税期满后当年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 30%以上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2 年。 (三)对社区服务项目,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3 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随营业税一同免征,3 年内免征工商行政性收费。 (四)物业管理企业以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或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 作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五)新成立物业管理企业 3 年内享受下列优惠政策:免缴物价调节基金、粮食风险基金、防洪保安 基金、优待金、残疾就业保障金,缓缴人防基金。 (六)物业管理企业受托管理的经政府整治的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列入代办项目,不计入 纳税基数,使用物业服务专用票据。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