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工作指南(20071107)第一编 前期工作和设计部分第一部分 稽察工作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一)前期工作程序1、前期工作阶段报批程序按照《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利部水规计〔2003〕344 号)和《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水利部令第 11号)的规定进行稽察。前期工作一般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的上报、审核和审批以及施工前期准备工作。2、基本建设立项程序简化的水利工程项目应符合《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利部水规计〔2003〕344 号)的规定:(1)在已有堤防基础上实施的堤防加高加固工程,可直接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申请立项。(2)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立项工作,在流域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三类坝鉴定意见和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机构复核基础上进行。总投资 2 亿元(含)以上或总库容大于 10 亿立方米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必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立项;总投资 2 亿元以下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报告(水闸除险加固参照执行)。(3)拟列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年度计划的大型灌区改造工程、节水示范工程、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可在限额以内(3000 万元)直接编制应急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申请立项。(4)小型省际边界工程,可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申请立项。(5)其他国家计划主管部门认为可以简化水利基本建设立项过程的项目。(二)施工前期准备工作工程项目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应按《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8〕16 号)第七条有关规定,必须做好如下工作:1、施工现场征地、拆迁;2、完成施工用水、电、通讯、道路和场地平整等工程;3、必须的生产、生活临时建筑工程;4、组织招标设计、咨询、设备和物资采购等服务;5、组织建设监理和主体工程招标投标,并择优选定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承包队伍。(三)开工报告(开工许可)1、主体工程开工(项目工程施工许可)项目法人或其代理机构应按审批权限,向主管部门提出主体工程开工申请报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2 年 1 月 21 日区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修正)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报建、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证制度。……建设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十条“水利水电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即可正式开工并进行建设实施阶段”2、主体工程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