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细则 (1997 年 6 月 25 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佛山市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管理的依据,凡在佛山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服从城市规划管理,执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佛山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负责。其主要职责是: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报批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组织规划实施和管理工作:确定建设项目的选址: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合格证:综合协调城市建设和管理,查处违法违章建设,保证城市有序发展:负责监督检查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第四条 计划、土地、房管、市政、园林、公安、工商、供电、供水和其他有关部门,应依照本实施细则协同市规划部门实施城市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第一节 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五条 佛山市区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条 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由市规划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 重要地区(段)规划、居住小区规划和专项规划,由建设单位根据市区总体规划和市规划部门的规划要求编制,经市规划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城市建设各专业规划由各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经市规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 编制城市街区规划、重要地区(段)规划、居住小区规划,必须明确用地规模和功能,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容积率、建筑间距、建筑密度和人口密度要求,合理确定道路系统、公共建筑和公用设施的分布位置,制定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专业规划必须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各专业部门的发展规划相衔接,使城市各方面建设协调发展。第十条 各类城市规划的编制必须委托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 第十一条 各项规划经批准后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