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标 准 城市建筑和道路交通工程停车库(场)设计、设置规则(修订稿) 2004 年 2 月目 录1 总则········································································12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库(场)的一般规定···························23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库(场)的总平面布局、布置···············54 建筑工程配建停车位指标体系·····································175 城市道路交通工程停车库(场)的一般规定···················24附录 A······································································32附录 B······································································33 1 总 则1.0.1 为保证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改善城市道路静态交通环境,使本省大、中、小城市的建筑、道路交通工程的停车库(场)规划、设计、建设符合城市交通组织需要和管理要求,特制定本规则。1.0.2 城市建筑、道路交通工程的停车库(场)设计、设置,必须保障交通安全,配置合理,使用方便,并应满足道路动态交通、城市环境保护、城市防灾安全的要求。l.0.3 本规则适用于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道路交通工程中的停放标准车型的公共停车库(场)和专用停车库(场),特种车型的停车库(场)参照执行。1.0.4 城市建筑、道路交通工程的停车库(场)的设计、设置,除执行规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及本省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2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库(场)的一般规定2.0.1 城市大型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批选址意见书或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并提供交通影响评估报告书。 城市大型建筑工程项目指: (1)规划城市中心区内,建筑规模超过 1 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 项目及超过 5 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 (2)规划城市副中心区、卫星城中心区内,建筑规模超过 3 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 10 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 (3)除上述(1)、(2)以外的城市其他地区,建筑规模超过 5万平方米的大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