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 2010-02-25【字体:大 中 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0 年第 3 号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已经 2010 年 1 月 26 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0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主席 吴定富 二○一○年二月五日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改善和加强对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监督管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竞争秩序,鼓励财产保险公司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财产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财产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 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机构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制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并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承担相应的责任
保险公司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由其总公司向中国保监会申报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或者备案
第五条 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保险公司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报中国保监会审批
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保险公司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第六条 中国保监会履行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监督管理职责,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原则,遵循与偿付能力监管、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市场行为监管协调配合原则
第二章 审批 第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将下列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中国保监会审批: (一)依照法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