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根据人事部、农业部《关于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97 号)和《重庆市事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 ( 渝 人 发〔2008〕2 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农业事业单位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适用范围1.我市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由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乡镇企业、饲料、农垦、农村经营管理、农村能源和农业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举办,或者利用国有资产按照规定程序设立、从事公益性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农业事业单位,都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2.农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岗位设置管理。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农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农业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参照我市《实施办法》和本指导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农业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农业事业单位和农业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及已转制为企业的农业单位不适用本指导意见。5.农业教育、科研、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适用相应行业的指导意见。二、岗位类别设置6.根据农业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等情况,对农业事业单位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岗位设置的总量应与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总数保持一致。7.农业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8.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9.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农业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农业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10.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农业事业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鼓励农业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11.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农业行政部门根据农业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等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