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文库- 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1 国防科技工业安全生产培训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防科技工业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防科技工业企事业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适用本规定
国防科技工业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事业单位)是指由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实施行业管理的核工业、航天工业、航空工业、船舶工业和兵器工业的生产、经营、科研单位
第三条企事业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企事业单位从业人员包括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第四条国防科工委负责指导、监督国防科技工业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第五条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百度文库- 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2 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第二章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第六条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 具备与所从事的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取得安全生产培训证书
其中从事船舶造修的企业和涉及放射性物质、火炸药、推进剂及其制品科研、生产、储存、销毁、处置与使用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称“从事危险作业的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培训取得安全生产培训证书后,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合格证书,方可任职
第七条企事业单位申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时,其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获得安全生产培训证书;其中从事危险作业的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获得安全生产合格证书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是指企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