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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底矿产资源开发之国际立法研究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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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底矿产资源开发之国际立法研究摘要: 涉及国际海底矿产资源开发的国际立法集中表现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和之后对这一部分进行修正的《执行协定》,但由于不公平的政治上的妥协以及大规模的商业化开采在时间和方式上尚未确定,上述国际立法要么滞后于现实问题、要么明显超前。到底该如何制定公平合理且能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国际海底矿产资源开发制度,即是本文研究的重点问题。关键词:国际海底海底管理局企业部生产政策一、国际立法的产生过程20 世纪 60 年代,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在大洋底发现了巨量的矿产资源,经试验表明具有丰厚的开采价值和开采可能性,于是在国际上极力鼓吹“公海自由原则”,妄图利用其技术和资金上的优势抢先开发和掠夺国际海底矿产资源。1976 年,在第22 届联大会议上,马耳他代表率先提出关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底土的和平利用及其资源用于谋求人类福利的宣言和条约”的提案,要求联合国明确宣布国际海底资源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1973 年,第28 届联大召开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会议争论的焦点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国际海底矿资资源的开发制度问题。对此,发展中国家主张实行单一开发制,即由国际海底机构统一开发; 而发达国家则认为国际海底机构只行使注册登记,颁发许可证,各国在与国际海底机构签约后由缔约国企业进行。二是国际海底管理机构问题。发展中国家主张,由所有缔约国组成的大会来行使机构内的最高权力; 但发达国家却要求机构内的理事会具有实际执行权力。经过10 年左右的激烈争论和妥协,1982 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以下简称《公约》 ) 最终在“一揽子协议”基础上得到了通过,为国际海底矿资资源的开发奠定了法律基础。1994 年 7 月,在联合国秘书长的主持下,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又进行了两轮十五次磋商,通过了对《公约》第十一部分修正的《执行协定》,从而使公约的相关立法更具普遍性和完整性。二、国际立法的主要内容和存在的问题( 一) 《公约》1. 《公约》的主要内容。《公约》的第十一部分,确立了国际海底矿产资源开发的国际制度,着重包括三大方面的内容:(1) 开发原则。《公约》确立了国际海底及其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基本原则,同时又规定了三项具体原则:第一, 任何国家都不得对国际海底及其资源主张或行使主权或主权权利 ; 第二,任何国家、个人或组织都不得将国际海底及其资源占为己有; 第三,国际海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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